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健食品的身份制是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一直“较量”的对象。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中,保健食品的身份证将有所“松动”,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注册的管理办法。保健品迎来宽进、巧管、共治、重罚的新机遇。
新法规带来宽进严管双轨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涉及“保健食品”内容从旧版的5项扩展到13项条款,并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比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就意味着,保健食品“注册审批制度”向简化“备案制度”转变。明确了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注册的管理办法;新法规向我国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释放了一个示好的信号,即:保健品迎来宽进、巧管、共治、重罚新机遇。
业内人士认为,相比注册制,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可以预期的是,1996年出台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实行了近十年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在近期内予以修改,以更加明确注册制和备案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副司长张晋京表示:“监管部门应为新的法规制度做好准备。”他介绍,目前需要就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上市前后监管措施的衔接、监管队伍的培训、能力建设等各个层面开展下一轮工作。
对此,中国保健协会理事长张凤楼近日对媒体表示,“新法规有五个根本改变。第一把原来我们产品管理是中央一级管理,变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第二将入市前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从单纯的注册管理变为注册和备案双轨制度;第三是为了施行备案制要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的名单和保健食品原料功能生成目录名单;第四是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进行了明确区别,过去市场混乱这是一个因素,现在法律规定非常清晰;第五是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更严格的监督管理,比如说对违法犯罪的处罚,过去对违法罚款要罚10倍,现在增加到30倍;再比如,对企业重复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改进、责令停产甚至吊销执照,同时对保健食品的经营违法增加了民事追究”。
双轨制为保健品投资者准入松绑
王大宏是中国保健品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他更多关注的是新法规实施后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影响。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国保健食品诞生于1996年,已经有20年历史,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以“蓝帽子”注册获批的保健产品14967个,涉及的生产企业2600余家。2014年,我国保健食品的市场零售总额是1550亿元,较2013年增长了10.7%。直销、会销、传统业态分别列市场份额的前三名。
尽管我国国民的保健食品消费购买力和需求量逐年增长,但是怕上当,不敢买,不会买,想买产品买不着,产品不够丰富的消费“五不”现象仍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的突出特征和行业发展障碍。中国百姓担心的很大程度在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比如,“非法添加”一直是该行业的痛点之一,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据王大宏介绍,按保健食品市场调研的统计,最受欢迎的是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的保健食品;消费者接受度最高的“蓝帽子”排序为蛋白粉、钙、维生素、参、蜂胶、鱼油。
王大宏认为,新法规出台后,由于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位被明确,将极大鼓舞新投资者的涌入,同时由于管理方式的改变,将迫使部分企业不能适应变化而退出市场,行业将会出现新陈代谢加速的新景象。“在社会老龄化和慢病失控的大背景下,中国营养保健食品行业已经进入了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新品牌、新科技将脱颖而出、层出不穷。未来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方式会发生变化,过去是国家要求企业到指定机构做指定实验,以后不需要那么多指定,而是企业报什么产品,报什么功能,拿来证据,证据为最主要审评依据。
在评价未来保健食品市场时,王大宏用一句话来讲营养保健食品2.0时代拉开序幕。“1.0时代我们说它是卖产品时代,2.0时代进入健康服务业,是一个卖服务的时代,卖什么服务,营养管理与咨询,卖营养管理,那么从推广的方式会发生根本改变,是靠概念的引导,靠经验的推导,要依靠身体健康状况评价这种检测依据为依托科学指导,到这个时候我们每个人吃产品不是凭经验吃钙,吃鱼油,是根据身体状况,营养失衡状况,个人定制。”
守法诚信是保健品企业生存根本
今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这也是食品安全法治化的一大进步。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林如海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中国社会一向的观念便是民以食为天,食在中国人的心中是最重要的,是中国人最根本的追求,也体现了中国人的生活质量。
民以食为天,而”食“应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事关基本民生,只有以法治为保障,以道德为基石,才能最终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看来,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治化迫在眉睫。“新的《食品安全法》一直被我们企业和媒体朋友称为最严的安全法,因为它有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最严格的处罚标准以及最严格的问责。从原料在自然界中的生长一直到做成成品被消费者送入口中,这其中的每一步都有了法治的监督管理。“林如海说道,”这是一件好事情,严格的管理才会有严明的秩序。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将会规范我们国家的食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在我看来,食品安全,法治重要,各个企业自身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食品安全,不能仅仅只靠一部法律来进行管理和监督,企业也应当有自己的责任心,严格自律。现阶段,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健康与养生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中,产品安全、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与舌尖上的安全相关事项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营者的道德是食品安全的原点,也是终点,更是重点。只有企业首先守法经营,注重道德,才能有一个良好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环境。”林如海强调。
伏天已至,虽逢阴雨,仍是暑热蒸人。针对市民防暑保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公布了5款具有防暑功效的方药和药膳处方。
据了解,这些官方“防暑药方”均由首都公共卫生中医药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研究拟定。市卫计委还表示,要求各中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中医药防暑保健服务。
其中包括两种防暑方药,分别是防暑清热饮(白茅根5g、菊花2g、乌梅3克),适用于高温、高热环境中工作或生活人群;防暑和胃饮(藿香3g、生麦芽6g、生姜3g、大枣1个掰开),适用于空调环境中工作或生活人群,贪凉、饮冷过度的人群。
另外,还有三种防暑药膳可供市民选择。其中包括解暑绿豆汤(绿豆30g、芦根10g、白茅根10g):将芦根、白茅根用纱布包好,加水适量与绿豆同煮至熟。去药包。冷、热饮均可;解暑二豆二米粥(赤小豆、绿豆、薏米、大米适量):煮粥,冷、热食用均可;解暑凉拌菜:鲜马齿苋、鲜鱼腥草、鲜穿心莲、鲜紫背天葵、鲜苏叶、鲜薄荷、鲜荆芥等任选一种,洗净,开水焯后,凉拌食用。
国家工商总局就广告法8个配套部门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着重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明确规范,并详细列举了“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17类被禁止使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广告不得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保健食品广告中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征求意见稿强调,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的表述内容还包括: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的;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按照意见稿设定的时间表,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此规定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电视里,一名消费者拿着产品说:“我已经得了多年的糖尿病,使用某产品以来,身体得到了很大改善……”这样的广告是不是很眼熟?您知道这是违法的吗?
国家工商总局25日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典型食品安全案例。这些案例多集中于保健品违法广告、注册商标侵权等领域。
保健品、药品广告是“重灾区”
太原电视台2014年10月19日至28日发布的“厚德牌蜂胶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内容未按照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发布,间接宣传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广告用语,并利用多名消费者名义、形象做证明。太原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监测发现,2014年3月2日至5月1日期间,《半岛都市报》发布“老醋坊软胶囊”“盐藻”等保健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望清复明胶囊”等药品广告,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发布“足跟痛消贴”等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涉嫌违反《广告法》。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014年7月,消费者举报上海法治天地频道的“健康新天地”节目,通过访谈等形式宣传的展望生命牌保尔胶囊(欧米伽3脂肪酸胶囊),广告中含有虚假夸大保健作用的用语。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1月,云南卫视频道以健康知识讲座栏目形式变相发布氨糖保健食品广告行为涉嫌违法,云南省工商局依法进行查处。
商标侵权:正品、山寨?消费者难以分清
一些食品企业利用近似商标或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靠着“傍名牌”,生产销售山寨产品,非法获利。这些商品的真假往往很难分辨,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2014年8月在“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赖高淮实验基地”查获印有“泸州老酒原味原酒”“泸州老窖第七代传人赖高淮”等字样的系列成品酒共计1100件。这些酒使用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这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万元。
浙江省浦江县工商局2014年5月查获标有“红牛TM”商标的维生素饮料63箱。当事人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销售,违反《商标法》。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新疆的“若羌红枣”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2014年11月,若羌县工商局查获一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这一注册商标的红枣。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销毁带有“若羌红枣”商标标识的包装箱3400个,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2014年8月,河南电视台民生等频道发布的广告,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贵宾用酒”宣传为“茅台贵宾酒”和“茅台集团贵宾用酒”,欺骗、误导消费者。郑州市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贺州市工商局2014年6月依法扣押一家商行正在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包括“水井坊”、“贵州茅台酒”等一百多瓶高档白酒,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互联网广告违法增加
食品、保健品越来越重视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有些还结合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也成为违法的多发阵地。
2014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查处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延世牛奶广告。在其宣传销售页面上,有内容为“提高视力、预防近视眼;有效抗氧化、美容护肤”等宣传保健功能的文字表述。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
浙江工商部门执法人员2014年12月发现,一家公司在网站上销售的自然加益叶黄素为保健食品,却宣传“叶黄素是唯一可以存在眼睛水晶体的类胡萝卜素成分”,属于使用易混淆的医疗和药品用语。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